【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军到x市x镇x村x组黄某家吃早饭,饭间同黄某一同喝了米酒,被告人邓某军用一次性杯子喝了约三两。 中午11时许,饮酒后的被告人邓某军驾驶车牌号为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x镇方向。当车行驶至x市x镇x村路段时,与舒某驾驶车牌号为x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邓某军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2月1日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鉴定意见】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邓某军有酒驾嫌疑,遂带邓某军到x市人民医院抽血封样送至x市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52.8mg/100ml。 2023年1月28日,x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x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舒某、黄某的证言,x市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军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军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5-18 2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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