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事故车!4S店凭啥不给换?”湖南长沙,男子廖某花152800元在4S店定了辆车。10天后,他去提车当天,按照流程要去上牌。本来应该是店里销售人员龚某陪着去,但是因为龚某比较忙,就让另一个工作人员陪他去了。4S店还收取了300元上牌服务费,但没有票据。
廖先生说,从4S店出来去车管所,以及从车管所出来回4S店的路上,这名工作人员没询问自己是否同意,要走车钥匙后,就直接坐在驾驶席上开车。
结果办完车牌,在回4S店的途中,新车被后车追尾,被推的又撞上前车,这辆新车前后都受损了。虽然事后交警认定后车全责,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但廖某说,经过评估,新车折旧损失达30%以上,损失将近5万。
之后,廖某和工作人员回到4S店,要求4S店进行补偿,4S店只同意赠送一次保养。而廖某觉得应当给他换辆新车。4S店第2天给他说可以再赠送一次保养。记者和廖某找到4S店,4S店表示当时的交车流程已经全部完毕,行驶证也在廖某名下,换车、退车是不可能的。而廖某表示,可以退一步,每晚到4S店免费充电,赠送延保和终身保养。(潇湘晨报)
这也是够倒霉的了,车都没摸着就出了这样子的事儿,对廖某来说心里难以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这件事里,因为是后车全责,所以无论是廖某还是4S店,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都是没有过错的。
其实现在这件事的争议就是一个车辆风险的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认为这辆车已经交给廖某了,那么相应的风险就应该由廖某自己承担。如果认为这辆车还没有交付,那么相应的风险就要由4S店来承担了。
一般来说车辆的交付与否,主要是以交钥匙为准。而从这件事的经过来看,廖某自己也说,事发时是工作人员从他那里把钥匙要走的。也就是说,当时廖某已经拿到了车的钥匙。这个时候,究竟是廖某自己来开车,还是让4S店的工作人员来代他开车。都是可以自己决定的。
而且4S店的工作人员也说,当时交车流程的单子已经签完了。应当认为4S店已将车辆交付给了他。
而且事发时,车辆已经登记在了廖某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上车辆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就会推定车是谁的。所以从登记的角度来说,车辆也已经交付给了廖某。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相应的风险都应当由廖某自己来承担。
现在廖某难以接受的是这,辆新车方向盘还没有摸,就已经产生了贬值折旧损失。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的赔偿范围不包括贬值损失。
这是因为,一般来说车辆经过修理,已经恢复了其使用功能,只要赔偿修理费就可以保证车辆的使用不受影响。而车辆的贬值,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能产生,而作为一般人来说,购买车辆主要是为了使用,而非交易,这个贬值损失一般不会产生,因此在司法事件中,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交通事故中,法院是会支持贬值损失的。这些特殊的交通事故,主要针对的是待销售的新车或者本来就是用于交易用途的车辆。
比如说待销售的新车,因为其本来就是用于销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车辆修复后,使用价值没有贬损,但车辆的交易价格已经减少,而车主本来就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交易,所以对车主来说,这里的损失是客观现实存在的。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辆新车虽然不是带销售的新车,但也属于刚刚完成销售的新车。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也会被认为属于特殊情况,如果诉讼的话,有可能会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贬值损失。
因此,廖某应当考虑选择向肇事司机主张权利,而非向4S店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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