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杨某到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负责人的要求先存30万元作为质押金,没想到对方借给他办理手机银行APP之机,把30万元转走,他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银行说是杨某自己没保管好手机,与他们无关。
当地银行负责人刘某说,要想贷款,就得先存30万元作为质押。杨某按照要求存入30万元后,刘某把他叫进办公室,说是要办手机银行APP。杨某把手机交给刘某,刘某操作了一番后,把手机还给了他。
结果贷款下来以后,杨某发现这30万元没有退,查询流水,才发现当天这笔钱就被刘某转走了,支付给了其他人。于是他多次找银行和刘某,要求解决这件事,刘某却只给他退了1万元。杨某愤而报警,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剩下的钱却没有退。
杨某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存款及利息。
银行承认这件事,但说当时杨某开通云盾服务时,签了协议,上面写的很清楚,杨某应该保管好有云盾数字证书的手机,不能交给他人。杨某把手机交给刘某操作,是他的钱被转走的全部原因,刘某的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杨某让银行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家子说法 】
一、银行负责人刘某会被如何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用欺骗的手段拿走了杨某的手机,并借机转走了杨某所存的30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杨某虽然是自愿把手机交给刘某,但并没有处分30万元存款的意思。刘某转走这笔钱,是趁杨某不注意,偷偷干的。
所以,刘某的行为虽然有骗的成分,但并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根据湖南省高院发布的标准,盗窃5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属于盗窃罪中的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刘某最少也要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银行该不该给杨某支付存款?
在这个案件里,杨某把钱存进银行,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杨某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其工作人员刘某却偷偷把钱转走了,银行没有保障杨某的存款安全。
事实上,杨某存入的30万元并没有作为贷款的担保,那么银行在杨某要求支取时,就该及时支取。现在银行没有及时兑付,违反了业银行法关于不得无故拖延、拒付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银行说的是杨某没有保管好手机,应该自负责任的意见。杨某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里,确实约定了“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云盾数字证书和私钥的手机设备,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或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但是,这个协议里的他人,应该是指杨某与银行之外的第三人,不包括提供云盾服务的银行工作人员。
杨某在办理贷款时,把手机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属于恶意或过失向无关人员泄漏信息,存款被侵占,不能改变银行所承担的合同安全保障和及时兑付义务,所以银行应该支付剩余存款。
但是,杨某把手机交给刘某,就什么都不管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少银行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杨某存款29万元,驳回了他要求银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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