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男教师多次言语骚扰、引诱初中女生,被警方拘留。
这名男教师姓徐,37岁,在某中学任教。此前,疑似该男教师通过微信,与被骚扰女生对话,询问对方说:“一晚换一台苹果手机你愿不愿意。”女生反问:“啥子?”该男教师说:“就是这个意思啊?”
而之前曾有媒体报道说,该校有学生讲,这名男教师是教体育的,平时看起来也挺老实的,幽默好笑,有时候也很凶,没想到会做出这种事。
而这件事是由被骚扰女学生爆料出来的,她还在网上说:“请不要再说了,你们觉得我做得太过了,而是因为这件事情没有发生在你们身上,我有我自己的处理办法。法律会把这种人依法处理。”
3日,当地警方通报称,徐某多次向女学生发送骚扰、侮辱信息,对该女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家子说法 】
1、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真不知道徐某是怎么当上老师的,怎么可以做出这样无耻的事情来,还是对自己一个学校的学生,不知道他那些猥琐的语言,怎么发的出去的!可能他以为自己是老师,这名女生就算不从,也不会把这件事爆料出去,才敢这么胆大妄为吧?
这里必须为这名女学生的勇气点赞!正是这样的行为,让徐某的行为得以曝光,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避免了其他人受害。
2、目前来看,警方是认定徐某的行为属于“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在警方直接对他处以10天的拘留,已经算是顶格处罚了。
从徐某的信息内容来看,其不知道是单纯的骚扰女学生,还是真的想引诱女学生发生点什么。
如果是后者的话,而他的目的又实现了的话,其实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了。
此前,曾有人说这名女生是一名初二学生,而一般初二学生年龄在13岁到15岁之间。
根据《刑法》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是自愿的,都会构成强奸罪。所以,如果这名女生是13岁的话,那徐某真的达到其目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即便这名女生是十四五岁,徐某也很可能会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刑法》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这个事件里,徐某作为老师,如果与被骚扰女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的话,即便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也将会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当然,现在这件事没有发生,他到底是不是真想发生什么,已经无从考证了。
但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他是真想发生什么,就算这件事现在没有发生,其行为也已经涉嫌犯罪。
因为他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犯罪预备,只是因为被骚扰女生坚持原则,让他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未遂而已。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也是可以处罚的。
不过,现在一切没有发生,按照疑罪从无,警方根据其行为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一种谨慎合法的做法。
3、但其实治安处罚只是一部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徐某在被处罚完毕以后,恐怕还要受到最高解聘的处罚。
恐怕以后要继续做个老师,都有点困难了吧?
你对徐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