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14岁女孩与21岁男子恋爱后,开始同居。期间女孩多次流产,男方到女方家里送去13万元。后男方认为这些钱是彩礼,双方婚约已经解除,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退钱。女方则说,这些钱是赔偿款,不同意退还。
两人是去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的,之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两个人同居期间,造成女孩王某3次流产。今年4月份,男子刘某和其父亲,以及两个同族,一起赶到女方家里,送去现金13万元。
之后刘某及其父母,一起把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退还13万元,以及礼品及其它现金支出折款25000元。
而王某一方则坚决不同意退,说这笔钱根本不是彩礼。他们说:
1、按照习俗,给彩礼要先过礼和定亲,而双方根本没有这个步骤。而且,给彩礼还要先由媒人传话,确定好钱数以后,男方再带上礼物,带上亲朋好友,吹吹打打到女方家里,把事情说好以后吃吃饭。但是刘某一方根本就没有做这些事,怎么可能是彩礼?
2、刘某一方给这些钱,是因为刘某和王某一起生活了一年多,造成王某3次流产,所支付的赔偿款,是刘某自愿给的。
3、王某因为此事,精神和身体上受到了严重伤害,13万元根本不够,刘某一方还应当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金。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刘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家子说法 】
一、什么是彩礼?
在这个案件里,双方首先争论的就是这13万元是不是彩礼。
因为如果是彩礼的话,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彩礼的一方是需要退还的。
那么,该如何认定彩礼呢?
对此,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彩礼又称聘礼、纳彩等,是指按照当地习俗,为订立婚约所给付的大额款项或者贵重财物。
所以,对于是不是彩礼,除了要看金额大小以外,还要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是不是为了订立婚约给的钱。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与刘某同居时,还不到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更不可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及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所以,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刘某一方支付的13万元不属于彩礼。
二、这13万元该不该返还?
但是,彩礼需要返还,并不意味着不是彩礼就一定不需要返还。
在这个案件里,刘某给王某付钱,发生在王某流产以后,所以他付的钱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但考虑到刘某与王某同居期间,造成王某数次流产,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为刘某支付款项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行为无效的,拿到钱的一方,应当返还。
不过,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刘某的付款行为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的给付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认为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比如说,张三已婚,却为了追求第三者小丽,给付大量金钱。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是无效的,但是他不能要求小丽返还。不过,要是张三的妻子以张三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所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刘某一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此处省略五百字
你就知足吧,没告你强健就阿弥陀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