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已死亡!”四川成都,一女子因为狗掉进河里,大喊救命,16岁男孩跳入水中施救,不幸溺水失踪。
有市民说,求救女子当时大喊“救一救,妹妹(实际是狗)”之类的,之前有网民认为女子的语言造成误导,让男孩以为是有人溺水,从而进行了施救。不过,有两名第一目击者表示,女子在向男孩求助时,已表示落水的是狗。
今天下午,救援人员经过两天的搜救,在男孩跳水救狗位置下游近1.5公里左右的位置,找到了男孩,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遗体被打捞上岸。(来源:红星新闻)
真是一个令人悲伤的信息。没有奇迹,不知道看到孩子遗体的那一刻,他的母亲该是多么的悲伤。不知道当时高喊救命,让男孩帮忙下水施救的女子,会不会内疚?
现在男孩已经死亡,剩下的问题当然是责任追究的问题。
要搞清楚责任承担,必须查清楚事实真相,搞清楚当时男孩下水前,到底知不知道要救的是狗。如果不知道,女子的责任会严重很多,如果知道,那么相对来说,女子的责任要小一些。
有人说,男孩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当然没错。对于见义勇为受害的,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原则上是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也是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补偿责任,不可能是完全的,百分百的赔偿。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男孩的死亡后的损失,其父母只能要求女子进行补偿,可能死亡赔偿金七八十万,女子的补偿比例不会超过50%,在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下,一般人可能难以接受。
个人觉得,这个事件的处理,可以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而可以认为男孩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因为当时女子并没有遇险,而是自己的狗掉进河里,其他人不负有帮助救狗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因为女子的求助,男孩才决定下水,完全符合义务帮工的条件。也就是男孩基于女子的请求,无偿提供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对于男孩死亡的损失,应当按照男孩和女子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当时的情况。女子遛狗不牵绳有错在先,在明知找人下水救狗可能会给下水者带来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要求男孩下水救狗在后,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查清楚她故意误导男孩以为是有人落水,那责任就更大一些了。男孩这边,如果不知道落水的是狗,那基于人命大于天,主动施救,是一种值得倡导的良好行为,应该不存在过错,不需要自负责任,损失应当由女子全部赔偿。
如果男孩明知落水的是狗,仍然下水施救,可能也存在一部分明知下水有危险,而且狗命远远比不上人命的情况下,还下水施救,也存在一部分过错,应该自负一小部分责任。
这样处理,可能会好更合乎情理一些。
但是,不管女子怎么赔偿,男孩的命都回不过来了。所以,一定要教育孩子,帮助他人是对的,但是也要分清轻重,救人也要建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如果是救狗,那更没必要以身试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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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6xxx15
狗救上来没!你懂的!
elppader
男生的父母应该抓到那只狗当众活剥了它!
meimei
狗狗自己会游泳好吧!真的很坑人!
子衿
狗天生会游泳,可惜男孩性命
139394
怎么赔偿?有人证实女子如实告之落水的是狗,下水救狗也是自愿,要是被要求赔偿那些为救人而失去性命的人,他们的家属是不是也得向被救助的人索要赔偿?还有狗落水也不会沉,男孩为下水救狗?还不是好心泛滥了?
用户18xxx41
告那个女的,乱报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