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子说法 2022-08-24 18:03·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关注 “我和妹夫结婚了?”湖北武汉,梅女士遇到件蹊跷事。她去年年底在网上查询自己的婚姻信息,竟然发现自己和堂妹夫被登记成了夫妻,结婚地是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于是她赶紧打电话给自己的堂妹。
堂妹小丽说,她是2003年丈夫结婚的,是闪婚,认识了两个月就结婚了,当时家里老人给她的就是这个户口本,她还问老人为什么上面的名字和自己不一样,老人说那就是她的户口本。因为当时比较匆忙,她就用那个户口本结婚了,小丽用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都是梅女士的。但是2010年,她的结婚证掉了,就开了证明去补证,告诉民政局之前用的是堂姐的信息,补领的结婚证已经换成自己的了。
梅女士找到当地民政局,事情没解决,她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回复已过诉讼时效。
记者找到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当年小丽补证时,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写着两人是一个人,只是身份信息改一下,他们才给她改的,但两条结婚信息都在系统里。他们没有撤销结婚登记的权力,需要法院的撤销判决,但这个事情过了诉讼期限,法院驳回,他们也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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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不受理梅女士的起诉是否正确?
从梅女士的情况来看,她被登记和堂妹夫结婚是在2003年,到现在已经过去19年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个事件里,虽然梅女士是在去年年底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和堂妹夫结婚的,但是根据这一法律条文第二款的规定,不管当事人什么时候知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长期限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所以现在人民法院都不能再受理梅女士的起诉了。
虽然说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之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说,河南信阳,女子金某在2010年被人冒用姓名,与一名陌生男子登记结婚。2020年,金某把登记结婚的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一审法院认为金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驳回了她的起诉。
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严重侵犯了被冒用身份信息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民起诉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因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持续存在,人民法院不应以结婚登记行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排除实体审理。该行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可能属于无效的婚姻,原审适用上诉人金某起诉超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理由错误”,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但是,2021年11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规定对于这类案件还是要适用最长起诉期限的。
所以,法院不受理梅女士的起诉是正确的。
二、梅女士该怎么办?
那么,现在法院不受理梅女士的起诉,难道梅女士就没有办法了,只能这样背着和堂妹夫结婚都信息一直这样下去吗?
当然不是。
首先来说,婚姻登记部门是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的。从法律上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说,《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就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如果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使用本人到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却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个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这个错误的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来纠正,如果他们不纠正,才会行政诉讼。而不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撤销这个行政行为。
那么,现在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梅女士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而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如果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根据这一指导意见的第四条第二款:“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民政局审核以后,确实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撤销这个婚姻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里,是否撤销婚姻登记,是由民政部门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