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浙江绍兴,一奶茶店里发生一起猥亵案件,被害人是一名13岁的小女孩,一名中年男子不顾小女孩反抗,强行对她进行搂抱、亲吻,抚摸隐私部位。而当时小女孩的母亲就在旁边,不但没有制止,反而与男子做出亲密动作。
店主看到这一幕后,实在看不下去,选择报警。
警方调查以后,发布通报,称这名男子是34岁的孙某某,与35岁女子尹某是朋友关系,小女孩吕某是尹某的女儿。当天晚上21时,孙某某与尹某,带着小女孩吕某一起到奶茶店买奶茶,等待期间,孙某某对吕某实施了猥亵。警方调查发现,孙某某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干了,从去年8月开始,先后三次对被害人吕某实施猥亵行为,现在孙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真是越看越气愤,这个案件里让人气愤的不仅仅是孙某某的行为,更让人气愤的还是被害人母亲尹某的行为。在面对女孩受侵害时,不但没有保护女儿,甚至还对孙某某做出亲密举动,变相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真是不配为母!
2、在这个案件里,孙某某的行为无疑是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被害人吕某只有13岁,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童,其对性还不能正确理解,所以法律上对他们有特殊的保护,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对他们实施猥亵行为都属于犯罪。更何况在这个案件里,吕某已经明显进行了反抗,而孙某某仍然不管不顾地实施猥亵行为,这是典型的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猥亵儿童罪,一般情况下是处五年有期徒刑。以前规定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2020年的刑法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17~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88万件4.34万人,有的猥亵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较大身心伤害,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恶劣情形”理解不一,敢于适用其他恶劣情形对犯罪分子进行加重处罚的比较少,所以《刑法》对其他恶劣情形进行了列举。
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第二种情形是:“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在这个案件里,孙某某已经三次对被害人吕某实施猥亵行为,而且这次更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应该最少面临着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3、在这个事件里,可能吕某的母亲尹某也已经违法。
据网上爆料,尹某当时不但没有制止孙某某的犯罪行为,反而先后谎称孙某某是其老公、同事,试图掩盖真相。
这个爆料还没有得到证实,但不管这个爆料是否属实,尹某的行为都不符合一个合格母亲的标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的第一个监护职责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细化父母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现在这位母亲显然已经违法,公安机关应当对她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当然,尹某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保持稳定,还是个未知数。如果他们要离婚,可能孩子还是交给孩子的父亲抚养比较好。如果两个人都无法保护孩子,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申请撤销他们的监护权,交由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员或机构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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