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农民发现田里稻谷,一直有鸟来啄食,便在田里装上丝网,岂料,民警发现网上有7只鸟尸体,竟以非法狩猎罪,将其拘役2个月。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黄是一个农民,过着朴实而辛劳的生活。他有几亩地,紧挨着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林,那里是他辛勤劳作的地方,也是他生活的全部希望。
老黄的田地里,稻谷摇曳生姿,与其他的农作物共同绘制出一幅生动的田园画卷。
老黄是个地道的农民,他的日子虽然清苦,但每每看到那些茁壮成长的庄稼,他的心里便充满了满足和期待。
可是,就在稻穗渐渐垂下金黄的头颅,即将迎来丰收的季节时,老黄却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每天清晨,当第一缕阳光洒向大地时,老黄便会看到一群群鸟儿从树林中飞出,成群结队地飞向他的田地。
这些鸟儿似乎对老黄的庄稼情有独钟,它们啄食着稻谷和其他农作物的种子,毫不客气地将老黄的辛勤劳动成果当作自己的美食。
起初,老黄只是拿着竹竿,试图赶走这些不请自来的“食客”。可是,鸟儿们似乎并不怕人,它们在空中盘旋几圈后,又会重新飞到田里继续啄食。
老黄赶了几次,发现这根本就是个无解的问题,鸟儿们似乎永远都赶不尽。
看着大片大片的农作物被鸟儿们吃掉,老黄心急如焚。他明白,这些庄稼是他的全部收入,如果被鸟儿们吃得一干二净,他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
为了挽回损失,老黄想尽了办法。他试着在田里立了几个稻草人,希望能吓走鸟儿们。
可是,这些稻草人似乎并不起作用,鸟儿们很快就发现了它们的假象,继续肆无忌惮地啄食着庄稼。
无奈之下,老黄决定采取更极端的措施。他买来了一些丝网,在自家田里鸟儿必经的路线上装上。这些丝网细密而坚韧,一旦鸟儿触碰,便会被牢牢缠住。
老黄心里清楚,这样做可能会对鸟儿造成伤害,但他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他只想保护自己的庄稼,挽回即将失去的收入。
自从装上丝网后,老黄发现鸟儿啄食的情况确实少了很多。每天清晨,他再也不用拿着竹竿去驱赶那些不请自来的“食客”了。
他站在田边,看着那些被丝网挡住的鸟儿在空中挣扎,心里虽然有些不忍,但更多的却是庆幸和满足。
然而,好景不长。没过几天,几个身穿制服的民警突然找上门来。
他们告诉老黄,有人举报他非法捕捉鸟类,而且在他的丝网现场,发现了7只鸟类的尸体。
老黄一听,顿时惊呆了。他没想到自己的举动竟然会引来警察的注意,更没想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民警们严肃地对老黄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他们告诉他,这些鸟类中有5只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是受国家保护的。
老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罪,民警随即将老黄拘留起来。老黄则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为了保护庄稼,何错之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老黄用丝网防鸟的行为?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老黄为了阻止鸟类啄食农作物而使用了丝网,这直接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老黄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农作物,但他采取的方法却导致了野生动物的伤害和死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何老黄捕猎了7只鸟就被判2个月拘役呢?
经过相关鉴定,这7只鸟类尸体里,有3只为乌鸫、1只珠颈斑鸠和1只灰背鸫,另外2只尸体已经腐烂无法辨认。
这5只鸟类属于“三有”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们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蟾蜍、蛇等等都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另外,老黄捕猎的鸟类的日期属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规定的禁止狩猎期。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因此,法院认为老黄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情节严重,考虑到他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最后判处他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3、如果野生动物造成庄稼损失,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因此,老黄在野生鸟类破坏庄稼的情况下,应该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补偿申请,而不是采取违法手段进行报复或伤害野生鸟类。这样既违法,也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