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未能证实属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判定为违法】   【基本案

梁伯伯 2024-06-01 23:03:20

【行政诉讼:被告未能证实属于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判定为违法】   【基本案情】原告林某良系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民,在该屯的宅基地上有建筑物。2020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该房屋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并张贴于涉诉建筑物大门口的墙上。另查明,涉诉建筑物已经被拆除。再查明,本院于庭审后获悉,被告作出x3号《关于撤销(x号)的决定》。   【原告观点】原告系x区x街道办事处x社区x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自建房屋。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意图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执法目的不当。故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观点】1、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该铁皮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2、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4日送达原告。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被告在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具体、真实面积等主要案件事实,未能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有规划行政许可作出调查,以上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作出程序上,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就作出了对上诉人不利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结合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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