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不能证明姐夫承担了小姨子的生活费用】 【原告陈述】原告于2021年5月4日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告姐黄某2识,黄某2过媒人向原告议定了彩礼金额。原告付了礼金后于2021年国庆期间按农村风俗与黄某2办了简单的订婚仪式,原告与黄某2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黄某2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对其银行帐号、微信、支付宝采制查封、冻结强制措施。黄某2金收支均通过被告经手,故被告自2021年7月1日始至2022年12月8日止一直随黄某2原告工作地x镇居住生活了1年零5个月,被告此期间的生活支出均由原告承担。 【原告观点】原告并无承担被告生活支出义务,故被告应按24587元/年向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1年零5个月的生活费合计金额为34832元。 【被告黄某1辩称】1、本案案由错误,根据原告在诉状的陈述,原告是与被告姐姐黄某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为姐夫小姨子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 2、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之所以在x镇打工期间居住在原告处,是因为被告的姐姐怀孕,原告想着被告可以照顾,邀请被告住下来,居住期间被告有多次回家,实际共同居住的时间只有6-7个月,被告的姐姐怀孕期间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谈不上资金收支通过被告,并且被告有工作足以保障自己的日常支出,不存在原告为被告承担生活支出; 3、原告的诉讼金额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双方的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支付的金额,而不应当以年均生活支出来作为计算标准推导出金额; 4、被告姐姐支付给被告的金额,被告均用于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物品,原告、被告、被告的姐姐三人均共同使用,并非被被告一人个人用于其他用途。 【庭审意见】原告周某与黄某2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已订立婚约关,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黄某2妹妹黄某1与姐姐及“姐夫”周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系亲属之间的交往活动,且基于双方自愿。 被告黄某1居住在姐姐住处,系亲属之间基于情感因素的正常交往活动,即使是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并不干涉。 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了被告黄某2的生活费用,其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款项用途。故原告主张被告黄某1支付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不能证明姐夫承担了小姨子的生活费用】 【原告
梁伯伯
2024-06-08 2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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