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妇产科主任医师在开某公司的药品处方,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  

梁伯伯 2024-06-22 22:30:22

【医疗刑事案例:妇产科主任医师在开某公司的药品处方,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   【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担任某县某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拥有开处方权的职务便利,受某某药品器械有限公司医药代表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开处方的过程中多使用某某药品器械有限公司的药品,非法收受徐某给予的药品回扣费共计人民币1500024元。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了全部赃款(已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1500020元)。   【证据】证人徐某、夏某、吴某1、刘某、廖某、吴某2、游某、柳某的证言,某县某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彭某某的某县干部“三龄一历”信息审核表、干部履历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医生资格执业证书;   某县某医院文件及说明,被告人彭某某使用某某药品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的统方及使用非某某药品器械有限公司药品的统方,受贿的有关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扣押款物决定书及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人民币15000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20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法收缴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020元,上缴国库。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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