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捡到他人手机后,机主因多次索要无果,找来几人殴打男子,并限制男子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6-14 16:37:25

山东临沂,一男子捡到他人手机后,机主因多次索要无果,找来几人殴打男子,并限制男子的人身自由。男子报警后,机主等人被行政拘留。网友们认为:男子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这事又怎么说?

(来源:九派新闻)

5月16日,男子朱某与朋友在餐厅用餐时,因个人疏忽大意导致手机遗失,并被男子王某捡到。

朱某得知手机被王某捡走后,多次向其索要,但王某说什么都不愿意归还,朱某被气得直跺脚。

6月13日5时40分,朱某与朋友刘某、李某、诸葛某等人在路上偶遇王某时,再次向其索要。

再次索要无果后,朱某与朋友刘某、李某、诸葛某等人对王某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带上一辆面包车。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朱某、刘某、李某、诸葛某等人因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构成违法,已被行政拘留,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已回家。

1、有网友认为,一码归一码!朱某等人打人确实不对,那王某呢?王某捡到别人手机不还,还受保护?

也有网友认为,捡起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不是构成侵占罪么?为什么不连王某一起拘了呢?

但还有网友认为,朱某太冲动了!有理变没理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价值2万以上数额较大的财物,且侵占罪是自告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一部手机价值一般不到2万元,即便是价值2万元数额较大的,也应当要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其次,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且拾得他人财物确实负有返还义务,否则,在保管期间丢失或者损害,还要照价赔偿。但权利人只能起诉要回。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条同时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朱某正确处理方式是起诉王某,索要手机,且一般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诉讼费也应当由败诉的王某来承担,损坏或者灭失,也应当照价赔偿。

最后,法律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简而言之,朱某认为王某捡到了自己的手机,可以侵占其财产权为由,起诉王某并提出主张。

但不能通过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王某的身体健康权等,否则,即便事出有因,只能从轻处罚,一般不会免予处罚。总之,就是一归码一码!

可有过这种经历的网友表示,为了一部手机去打官司,时间成本太大了,更何况手机里面的重要资料等着用,这才是最麻烦!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么?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258

评论列表

老刘

老刘

2
2024-06-14 17:33

捡到的不是偷的,最多我们鄙视他

陈士杰谈国际

陈士杰谈国际

每日分享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