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因向医院销售药品不能及时回款,给予医院院长夫妇好处费】   【基

梁伯伯 2024-06-27 22:32:04

【医疗刑事案例:因向医院销售药品不能及时回款,给予医院院长夫妇好处费】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薛某因向x医学院x医院销售药品不能及时回款,遂通过他人找到赵某某(已判决),请其帮忙向x医学院x医院催要医药回款。   赵某某请求其妻子即时任x医院院长的冯某(已判决)尽快给予薛某药品款。在冯某的关照下,薛某的医药款及时得到结算。随后,薛某多给予赵某某、冯某夫妇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5200元。   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薛某与赵某某约定二人合作,由薛某负责出资,赵某某负责将吸氧管销售进医院和催要药品回款,利润的一半给予赵某某。   随后,赵某某通过其妻子冯虹将薛某代理的吸氧管销售到x医学院x医院等医院并催要回款,薛某先后给予赵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000元。   2013年3月22日,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电话通知薛某到临时办案地点接受询问,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据】赵某某、冯某、韩某、刘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账本复印件;   x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账目、收据、银行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结婚登记记录查询表、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薛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庭审意见】被告人薛某案发后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地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鉴于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减轻处罚。x市x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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