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了承揽医院的房屋修缮装修工程,送给医院院长现金】 【基本案情】为了得到x县人民医院院长韦某某(另案)在承揽医院工程的关照,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韦某某现金20000.00元,2014年5月底张某某送给韦某某现金20000.00元,共计40000.00元。 【证据】1、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在工作中发现,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某某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证实张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3、传唤证、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某系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4、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支付清单、发票、工程结算表、工程签证,证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某承接x县人民医院零星房屋修缮、房屋装修工程,有经济上往来的事实。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张某某的讯问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程序合法的事实。 7、x52号x县人民政府文件、x4号中共x县卫生局委员会文件,证实韦某某任x县人民医院院长、任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的事实。 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因其承做x县人民医院零星房屋修缮、房屋装修工程期间,为了得到韦某某的关照,其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韦某某现金20000.00元、2014年5月底送给韦某某现金20000.00元的事实经过。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x县人民医院院长韦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幅度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刑事案例:为了承揽医院的房屋修缮装修工程,送给医院院长现金】 【基本案
梁伯伯
2024-06-30 21: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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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顷沙
这个是正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