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一名男子在离家九年后归来,原本想补办结婚证再和妻子正式离婚,却意外发现

上海姚哥 2025-09-22 15:51:31

江西丰城,一名男子在离家九年后归来,原本想补办结婚证再和妻子正式离婚,却意外发现自己早在2015年就已经“被离婚”。他翻看材料时大吃一惊,离婚登记表上所谓的“男方照片”根本不是自己。男子坚信妻子找人冒名顶替,而民政部门却回应称当年手续齐全,建议他通过诉讼解决。男子最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2016年,徐林(化名)与妻子孙某因家庭矛盾激化,争吵不断。2016年初,他选择离开家乡,远赴外地务工,自此与妻子和老家几乎断绝联系。长达九年时间里,他没有再回家。直到2025年5月,徐林决定回到丰城,打算走法律程序结束这段早已破裂的婚姻。 他首先来到档案窗口,申请打印当年的结婚登记资料。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已在2015年6月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徐林当场愣住,因为那一年他明明在外省工地干活,从未回过丰城。 随后,工作人员出示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更让他难以置信——表上的男方照片并不是他本人。徐林当即怀疑,是妻子与他人合谋冒名顶替,骗取了离婚证。 他立即拨打热线投诉,但婚姻登记部门的回应是:当年手续材料齐全,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登记行为合法。部门工作人员补充说:“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走法律途径。” 面对这样的答复,徐林别无选择,只能聘请律师,准备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婚姻身份。与此同时,他计划在恢复身份后,依法主张这些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这里,问题的焦点集中在2015年的那次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场,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第13条还规定,登记机关要对证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确认确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方能发放离婚证。 这意味着离婚登记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登记员必须当面审查核实。徐林称自己2015年在外务工,从未返回丰城,如果他能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或同事证言,就能初步证明“未到场”。再结合材料中男方照片非本人这一关键细节,极有可能说明当时办理人系冒名顶替。 如果冒名顶替属实,那么登记机关显然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不严导致严重后果——剥夺了当事人的婚姻身份。这种情形下,该行政行为可能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徐林提起行政诉讼,路径选择是正确的。届时,民政部门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2015年离婚登记的合法性。 如果部门无法提供办理当日的监控视频、登记员问询笔录、当事人现场影像等证据,来反驳“照片非本人”的质疑,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可能判决撤销该次离婚登记。 一旦撤销,法律后果非常明确:该离婚登记行为自始无效,等于从未发生过。换句话说,徐林与孙某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处于存续状态。由此引申的法律后果是,2015年以来双方名下的收入、购置的房产、存款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林有权要求重新分割。 当然,撤销离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婚姻必须继续下去。若徐林依然坚持离婚,他可以选择再与孙某协商登记离婚,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一并处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徐林来说,这场官司既是为了身份名分,更关乎财产权益。如果他能成功推翻“被离婚”,不仅恢复了自己的婚姻身份,还可能拿回这些年自己理应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 而从制度层面,案件也再次凸显行政审查责任的重要性。婚姻登记不是单纯的手续,它涉及到个人身份、家庭关系、财产权利。如果审查不到位,留下的不是“小疏忽”,而是足以改变一个人命运的大问题。 这场纠纷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徐林是否能“逆转命运”,也会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形成一次警示。对公众来说,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婚姻登记虽然是民政程序,但它同样受行政法调整,存在被撤销的可能。面对疑似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是否愿意继续走下去,法律始终尊重自由选择。但前提是,所有程序必须真实、合法。离婚必须本人到场、必须当面确认自愿,这是任何一方都不能绕过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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