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一位父亲带女儿从学校门口的超市买了一包4元的零食,结果发现零食过期,于是要求超市老板退钱退货,并索赔1000元,老板拒绝后,该男子将超过告上法庭。 颜某像往常一样去学校接女儿放学。女儿嚷着要买点零食,颜某虽然心里清楚这是“垃圾食品”,但依旧宠溺地答应了。于是父女俩走进学校门口的一家小超市,女儿挑了一包包装鲜艳的小零食,递到收银台,花了4元钱。 回到家,女儿迫不及待想要尝一口,可包装袋太紧,她拿着零食跑去找父亲帮忙。颜某拿起剪刀,顺手扫了一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那一刻,他愣住了: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算下来,保质期已过了整整10天。 这是卖给学生的零食,却已经过期。颜某压下怒火,告诉女儿不能吃,然后独自折返超市。他找到老板,要求退货并赔偿。老板一开始态度轻描淡写:“退钱可以,但赔偿1000元没道理。孩子又没吃,身体也没出事。”颜某反问:“难道非得吃出问题才能索赔?哪条法律这么规定?”老板坚持拒绝,只愿退还4元钱。僵持之下,颜某选择起诉超市。 案件很快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调查确认,涉事零食确实来自这家超市。超市方面辩解称:“可能是员工疏忽大意,不是故意卖过期货。”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疏忽并不是免责理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营者有义务定期检查商品,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换句话说,超市“没注意到”并不能成为借口。 更为关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这一条款就是所谓的“十倍赔偿”规则,同时设立了最低1000元赔偿额。所以,即便颜某女儿没吃,甚至没有身体损害,颜某依然有权要求赔偿。 庭审中,超市老板仍旧抱怨:“这点小事,没必要上纲上线。”但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食品安全没有“小事”。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4元货款,并赔偿颜某1000元。 案件的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感到新奇:4块钱的东西,为什么能索赔1000元?这里的关键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普通的退货退款,只能弥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但对商家来说几乎没有震慑作用。如果法律只是要求“退钱了事”,超市的违规成本太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设置十倍赔偿、最低1000元,就是要让商家明白:哪怕是一袋最便宜的零食,只要过期,就要付出沉重代价。 法律不仅仅追究损害结果,更要从源头预防风险。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允许消费者在没有吃、没有生病的情况下依然主张赔偿。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可能无法挽回。消费者维权不是等到“出事之后”,而是要在“问题苗头”出现时就能制止。 本案还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超市曾辩称“可能是别处买的”,试图推脱。可在食品安全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购买渠道,比如付款记录、监控画面等,经营者就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不是自己售卖的商品,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这正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强调的“举证责任倒置”。 从社会层面看,这起案件还有更深的意义。校门口的小超市,本是学生们最常光顾的地方,却出现过期食品。孩子们没有辨别能力,一旦消费,风险往往被放大。家长的这次起诉,实际上不仅是为了女儿的4元零食,更是提醒所有商家:校园周边不是法外之地。 有人可能会觉得颜某“较真”,但在食品安全上,这种较真正是法律所倡导的。《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规定“最低1000元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因为只有消费者愿意站出来,商家才会真正提高警惕,监管部门的压力才会转化为商家的自觉行动。 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止一次发生。过去几年,全国各地都有消费者因为购买到过期食品,主张十倍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法律已经形成了清晰的共识:是否吃下去不重要,是否造成后果也不是门槛,只要卖出了过期食品,就必须担责。 回到这家超市,1000元的赔偿或许对老板来说有些心疼,但相比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这笔代价已经足够轻。孩子的健康不容冒险,食品安全也容不得侥幸。小小的零食,考验的却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诚信与责任。 所以,别再觉得“4元零食索赔1000元”是小题大做。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把微不足道的小事,变成撬动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杠杆。真正值得深思的,不是这1000元该不该赔,而是——在校园门口,还会不会有人再把过期零食摆上货架?
重庆铜梁,一位父亲带女儿从学校门口的超市买了一包4元的零食,结果发现零食过期,于
上海姚哥
2025-09-22 1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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