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广东深圳,一女子从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家庭,从小就不受父母待见,就连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5 14:05:32

“太过分了!”广东深圳,一女子从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家庭,从小就不受父母待见,就连上学时的生活费亲生父母都不愿意给。可女子结婚并去世后,岳父岳母却要求继承女婿从其父母处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女婿拒绝后,岳父岳母将女婿告上法庭。

(来源:看看新闻)

刘女士出生在外省的一个农村家庭。其父亲刘大爷及其妻子都十分重男轻女,把家里最好的都给了儿子,且连刘女士在上学时的生活费父母都不愿意给。

刘女士毕业后,跟同学来到深圳工作生活。

在深圳工作生活期间,缘份让刘女士认识了比父母对自己还要好的李先生,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几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个子女。

刘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李先生的父母去世,并父母处继承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

刘女士爱情事业双丰收,且所育孩子也十分优秀,其以为自己是苦尽甘来,以后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却夺走了刘女士的生命。丈夫李先生为此悲痛欲绝!

可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妻子尸骨未寒,岳父岳母就上门来讨要妻子的遗产,且还指明说李先生继承其父母的房子很值钱,其女儿刘女士也有一半的份额,应当要平分。李先生一气之下,将二人赶了出去。

可二人却仍不罢休,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有网友表示,其实这对父母不仅仅是重男轻女,而且,眼里只剩钱了,这种人实在是太过分了!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李先生从自己父亲处继承的房子,和岳父岳母有什么关系,凭什么给他们呢?

从情理上,女婿从自己父母处继承的遗产,表面上看,确实与岳父岳母没什么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法院最终会怎么处理李先生与岳父岳母的纠纷呢?

首先,从大方向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

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得来的财产,除非继承时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否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父母将房子留给儿子李先生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且父母并没有指定由儿子李先生一个人继承,因此,这套房子就属于其夫妻财产。

其次,虽然岳父岳母重男轻女确有不妥,但从法律上讲,其是刘女士的亲生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得很清楚,除非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否则,其遗产应当先由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也就是说,由于刘女士是意外死亡且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因此,刘女士名下份额的财产,其父母确实有继承资格,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最后,虽然岳父岳母有继承资格,但可以分割并不代表一定要平均分割,且可以分割只是女儿名下的份额。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具体到本案中,妻子刘女士与丈夫李先生长期生活在一起,丈夫李先生对妻子刘女士尽到更多的扶养义务,反观,岳父岳母从小重男轻女、长大后更是没怎么没见过其女儿,因此,丈夫李先生应当多分。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先是确认岳父岳母确有继承资格,后又确认刘女士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并依法判定李先生可以继承28%份额、其子女和岳父岳母等三人则分别继承遗产24%的份额。

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了避免自己的子女再发生类似的纠纷,李先生为自己的财产处理提前立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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