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喝完酒回家,在路过小区地下车库到一楼的电梯间时,突然摔倒在地,由于是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6 10:46:37

北京,一男子喝完酒回家,在路过小区地下车库到一楼的电梯间时,突然摔倒在地,由于是深夜,男子未被及时发现,直到第二天清早被发现时早已经丧失了呼吸,事发后,家人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150万元。

张先生事发当晚和朋友聚会喝完酒,由于喝了酒后,自己就选择了步行回家,想到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电梯间比较方便,于是,张先生就从地下车库走进了楼梯,准备进入一楼的电梯间。

谁知因为是晚上,加上张先生喝了酒没有看清楚,结果因为脚下一滑,直接摔倒在地上,由于事发深夜,没有业主及时发现,直到第二天一早,有业主路过时才发现异常,可是此时的张先生已经丧失了呼吸。

事发后,张先生的家人认为由于事发地是步行梯,没有扶手,所以张先生走路不稳才摔倒的,所以,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上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同赔偿150万元。

物业公司表示,这是地下车库,不允许行人走动,而且还挂着警示牌不准行人穿行,张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明白,其私自穿越通道,对警示牌置若罔闻,应自己承担责任。

开发商表示,涉事楼梯并不是正常行人通行的楼梯,张先生在小区居住多年,应当知晓着不能随意通行,加上张先生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那么,开发商和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自然要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这一点没有疑问。

不过,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系要求场所管理人尽到理性、审慎、善良的人应所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即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故此义务并非无边界的义务,义务主体已经尽可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对其过分苛责。

所以,在认定管理者、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限,不应无限制的扩大管理者、经营者的义务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相关区域设立了警示牌,而且张先生摔倒并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而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加上张先生是小区业主,熟悉楼梯间构造,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虽然楼道间没有扶手,但是,楼道的宽度、每个台阶的高度等,都符合建筑行业强制性规范,所以,开发商也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直接驳回了张先生家人的诉求。

其实,张先生的死亡确实是一个悲剧,但凡早点发现,也不至于丧失生命,但是,由于所在的位置比较特别,除非是业主停车后回家,可能路过,不然的话确实难以发现,最终,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丢掉了生命,实在是让人惋惜。

而法院的判决也再次说明,并不是说谁死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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