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近日,湖南常德,一男子在途径某大桥时,突然被桥上一路灯杆砸倒,不治身亡。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路灯杆是从根部折断倾倒,虽然当时有很大的风,但很有可能路灯杆是常年失修、缺乏维护的原因。据悉,男子已当场死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秒前还是活蹦乱跳的人,一秒后就成为一具冰冷的尸体,不免令人惋惜和伤感。
路灯属于公共场所照明设施,一般是由路政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等部门管理和维护。
如果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部门按照要求对路灯杆进行进行了检查和维护,那么这件事应该定性为意外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作为路灯灯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否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发现了路灯潜在的危险,比如安装不当等,却没有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也没有做任何警示的话,那么可能涉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