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胎儿生产行引产手术,医方处置不当导致产妇死亡】 【原告陈述】原告朱某华的妻子陆某琴于2017年10月14日因胎儿生产到被告处做引产手术。陆某琴入院后经被告检查一切身体体征指标正常,入病房待产。 2017年10月16日,陆某琴在病房中突感身体不适,呼叫医生,医生到场后进行了紧急处理,但并未缓解,经报x市“120”急救中心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发现患者的实际病情,在治疗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延误了治疗时间,存在诊疗过错,造成了陆某琴的死亡后果,故被告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x医院辩称】本案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 【鉴定结果】x医院在陆某琴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383160元;2.丧葬费350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周某凤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当支持,本院依法计算为31224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 【法院认为】参考鉴定意见,故本院认定被告对因陆某琴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合计783400元,该损失由被告承担40%即313360元,现原告仅主张300000元,系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照准。 【判决结果】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合计300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患者因胎儿生产行引产手术,医方处置不当导致产妇死亡】 【原告陈述
梁伯伯
2024-03-04 23:22:41
0
阅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