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救护车未配备跟车医生,现场未进行有效的抢救致患者死亡】 【原告陈述】2019年6月17日21点许,赵某河突然倒地,拨打x县x第民医院急救电话,21点25分左右,被告救护车到达现场,但救护车上只下来一名护士而没有跟车医生。 现场中,跟车护士没有给原告亲属赵某河进行生命体征监测,也没有建立静脉通道,更没有对原告亲属赵某河进行胸部按压救治,而是让人将原告亲属赵某河直接抬上被告救护车,在去医院的路上因道路崎岖不平,造成救护车行驶颠簸,原告亲属赵某河几次曾被颠来倒去。 在此情况下,被告救护车没有采取适当的减速处理,护士也没有加固氧气装置,造成氧气瓶软管不能及时给患者供氧,至21点33分患者被推入被告急诊大厅,在近一个小时抢救中至22时30分许,赵某河不幸被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出诊过错行为是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对三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患者赵某河(男,生于1956年7月1日)死亡的原因已经经过鉴定中心鉴定,所以被告方恳求法庭按照鉴定意见书处理。 【鉴定结果】x第民医院没有给予对症治疗,没有给予规范心肺复苏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心源性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法院认为】本院核定三原告的合法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615617.46元(34200.97元/年×18年);2、丧葬费33634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 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 3237.75元(5人×5天×129.51元/天);5、交通费500元;6、鉴定费10000元。 以上共计712989.21元,对于三原告以上损失,根据鉴定结论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本院酌定由被告x第民医院承担200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县x第民医院赔偿原告20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救护车未配备跟车医生,现场未进行有效的抢救致患者死亡】 【原告陈
梁伯伯
2024-03-01 0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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