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医院内科主任以药品回扣名义,收取厂家所送近现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 x市市立医院内三科主任,以药品回扣名义收取杜某甲、颜某所送近现金,2014年2月收取颜某给予的药品回扣现金1000元;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一年收取杜某甲给予的药品回扣63600元,收取颜某给予的药品回扣现金1545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一年,收取杜某甲药品回扣现金52200元,共计收取杜某甲、颜某药品回扣132250元。 吴某将收取的上述药品回扣部分人给科内医生,剩余自留,其中2014年2月实际分得药品回扣100元,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实际分得药品回扣2995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实际分得药品回扣15000元,三年共实际分得药品回扣45050元。 被告人吴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缴了全部赃款,赃款现存于x市人民检察院。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吴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当庭认罪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医疗刑事案例:医院内科主任以药品回扣名义,收取厂家所送近现金】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4-08 01: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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