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阑尾炎手术后发生肠系膜动脉栓塞伴肠坏死并发症,导致患者九级伤残】  

梁伯伯 2024-03-06 23:35:05

【医疗纠纷:阑尾炎手术后发生肠系膜动脉栓塞伴肠坏死并发症,导致患者九级伤残】   【原告陈述】原告因腹部剧痛难忍,于2017年5月5日上午10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辽源市急救中心指派被告接诊,被告诊断阑尾炎,并按阑尾炎实施微创切除手术。   术后原告的腹痛相比术前加重,被告没有用科学的方法查验病情,以简单的杜冷丁止痛方法予以处置,连续三天后,原告的病情恶化。   被告于2017年5月8日晚10时用救扩车将原告转入长春中日联医院,将原告安排在重症监护室三天后被确诊为肠梗阻、肠系膜动脉栓塞伴肠坏死。   【原告认为】因被告误诊贻误最佳治疗时机,致小肠坏死一米多长被切除,现病情好转,但未治愈,仍需终身服药维持身体机能。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被告认可鉴定报告意见即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明细金额,被告认为承担次要责任应该按全部责任的30%以下承担责任,而且有些赔偿项目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结果】辽源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史长云肠系膜动脉栓塞小肠部分切除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院方过错起次要作用;被鉴定人史长云腹部损伤达九级伤残。   【经济损失】1、辽源市中医院和长春中日联医院(二次住院)医疗费共计48555.26元(已经扣减新农合报销的20615..80元);   2、辽源市中医院和长春中日联医院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300元(100元x23天);   3、误工费24126.72元(125.66元x192天,自2017年5月8日转入长春中日联医院至评残前一日即2017年11月16日共计192天);   4、住院期间和出院后护理费9675.82元(125.66元x77天,其中辽源市中心医院4天、长春中日联医院12天、出院后50天、特级和一级护理增加11天);   5、残疾赔偿金106121.68元(26530.42x20年x20%);   6、精神抚慰金10000元;   7、鉴定费8600元;   8、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证据,酌定赔偿就医、鉴定交通费1000元。   【法院认为】参考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210379.48元的40%即84151.79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综上实际赔偿86151.79元。   【判决结果】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判决,被告辽源市中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给付原告史长云86151.79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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