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女租客租房子,每月租金1万元。女租客在银行汇款转账10000元,不料银行工作人员竟然多加了个0,多转给男房东9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女租客归还9万元,可女租客却踢皮球,让其找男房东。可男房东又推诿说,是女租客10个月房租,也不愿意归还不当得利9万元。银行大怒,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要求归还9万元,并按照贷款利率3.65%支付利息。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咸阳市泾阳法院)
天气暖洋洋的,杨大伟在院子里悠闲的晒着太阳,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是女租客王小丽打过来的。
“哥,房租我现在正在银行打给你,你查收一下。”王小丽热情的说道。
“好的。放心,我有短信到账提醒的。”杨大伟挂断电话,继续晒太阳。
果然没过几分钟,滴滴滴的短信来了,杨大伟瞟了一眼,是银行到账信息,但他没有细看,继续晒太阳。
杨大伟睡着了,一直睡到夕阳西下,一看时间将近下午5点了。
此时来了一个陌生电话,杨大伟揉了揉睡眼惺忪的眼睛,打了个哈欠,伸了个懒腰,接起了电话。
“请问是杨先生吗?我是银行工作人员,上午有一笔汇款搞错了,多转给你90000元,你现在能不能转回给我们银行呢?”对方很是着急,声音哽咽,似乎要哭出来。
“你等一下,我看一下。”这时杨大伟才留意起短信内容,果然王小丽转了10万,莫非真的是银行转错了?
“可是这是我的租客转给我的,和你们银行有什么关系?即便转错了,你也得找她呀。”杨大伟拒绝了对方的请求。
对方很失望,挂断了电话。杨大伟虽然有点同情她,但爱莫能助。
随后,杨大伟立刻联系上了自己的女租客王小丽,询问此事。
“哥,你说的是这件事啊,对,对,我刚刚也是接到了这名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王小丽将此事的来龙去脉,原原本本地告诉了男房东杨大伟。
原来今天上午,王小丽带着1万元现金来到银行,准备汇款给男房东杨大伟。
替王小丽汇款转账的,正是今天下午打电话的这名银行女工作人员,她名叫林雯雯。
可是林雯雯不知道是因为粗心,还是银行系统故障,竟然多输了一个0,转了10万给杨大伟。
下班之前盘账时,林雯雯发现账对不上,少了9万元。这可把林雯雯急坏了,汗珠子直往下冒。
后来经过仔细查找,林雯雯终于发现少的9万元,是在办理王小丽这笔汇款业务时发生的。
林雯雯立刻拨打了王小丽的电话。
“请问是王女士吗?今天上午汇款汇错了,帮你多汇了9万元,你能退还吗?”林雯雯语气很恳切。
“可我只有1万元,已经汇款交房租了,我没有多余的积蓄,要不你直接问我的男房东退还?”王小丽爱莫能助。
可当林雯雯打电话给男房东杨大伟时,杨大伟却断然拒绝了。
至此,杨大伟才算明白了这件事的详情,可杨大伟认为,既然是银行的错误,那就必须由银行买单。
后来林雯雯所在银行的行长,亲自找杨大伟和王小丽,希望他们两人能够归还不当得利9万元,可是两人的回答似乎在踢皮球。
王小丽说,自己没有钱了,况且有谁一下交10个月房租的呢?
可杨大伟又说,这10万元是王小丽支付的房租,是提前收取的,断然不能退。
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一纸诉状,将杨大伟和王小丽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归还不当得利9万元,并且要求按照最低的贷款利率3.65%支付利息。
1、银行是这样陈述的: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提供了当时的监控视频,当时王小丽的确只给了1万元现金,汇款单也是填的汇款1万元,但杨大伟账户上却有了10万元,所以9万元是错转的多转的。
第二,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银行说,杨大伟取得9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当得利。那么银行当然有权要求,杨大伟返还9万元的不当得利并且支付利息。
2、可杨大伟和王小丽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王小丽辩驳说,之所以银行会遭受这9万元的损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林雯雯犯错导致的,是她故意造成的,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大伟辩驳说,银行多转了9万元,那是因为王小丽汇款,然后林雯雯出错导致的,那么就应当找她们两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找自己。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就算是银行工作人员林雯雯的错误导致汇错了账,但银行的确是损失了9万元,银行作为民事主体,它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所以,法院判决由杨大伟返还银行9万元的本金,并且按照3.65%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下杨大伟损失可大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