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两次去了足疗店做足疗,谁知几个月后警方却突然找到男子,经过一番调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18 11:05:12

福建福州,一男子两次去了足疗店做足疗,谁知几个月后警方却突然找到男子,经过一番调查,男子拒不交代,可是仍然以嫖 娼为由,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而且已经过了6个月,不应该对自己进行处罚为由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刘某是个七零后,平时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自从孩子上了大学之后,刘某便轻松了许多,事发当晚,刘某和几个老同学喝酒吃饭,吃完饭之后,刘某便独自来到一家足浴店。

支付了600元服务费后,刘某享受了一番服务后满意的离开了,过了几天,刘某觉得对方服务很不错,于是便再次来到这家足疗店,这一次又支付1200元的服务费,满意的接受了女技师的服务。

至此以后,刘某再也没有来过这家店。大约过了7个多月,刘某接到警方的通知,要求刘某前来配合调查,于是刘某只能放下生意,来到了派出所接受了调查。

刘某一口咬定自己支付600元和1200元的服务费是正常的消费,拒不承认是接受不法服务的费用,可是,即便刘某拒绝交代,最终还是被警方以嫖娼为由,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后,老刘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自己根本没有实施过不法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况且由于是行政处罚,从自己支付费用到处罚结果出炉,一共过去了7个月的时间,所以,老刘认为警方的处罚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期限,因此属于程序违法。

可是,警方对此并不认可老刘的说法。

警方表示,早在老刘接受不法服务三天后,警方就开始着手对这家足浴店进行了暗查,并将经营者和女技师悉数抓获归案,随后对其采取了刑拘、逮捕和起诉,目前这些人均被处以了刑罚,能够证实这家店实际上就是不法服务提供的场所。

由于老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三月份,被发现是在四月份,因为部分违法行为人是后续陆续到案的,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情形。

即便老刘零口供,但是其他证据都能够证实老刘实施了不法行为,尤其是两个女技师,一下子就辨认出了当天接受服务的男子就是老刘,加上老刘支付了相应费用,所以,能够认定老刘实施了以金钱为媒介的不法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警方提交了近40份证据,予以证实老刘实施了不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因此,警方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女技师等人的辨认笔录、询问笔录、账单说明,以及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以此证实老刘当天去了涉事场所,接受了女技师的不法服务并支付了费用的事实。

然而,面对这些证据,老刘却选择了视而不见,老刘认为,不能仅凭对方的口供就断定自己实施了不法行为,而且账单上也没有自己的转账,不能说明自己支付了费用,即便有监控,那也是来接受合法服务的。

更何况,既然警方认定是4月立案调查的,直到10月才进行处罚,明显超过了办案期限,所以,应当予以撤销。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认为,根据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老刘实施了不法行为,而且,已经在老刘实施了不法行为一个月内被警方发现,不符合超过6个月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老刘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因此,警方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已超过办案期限,程序轻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确认了行政处罚违法,但不予撤销,老刘最终还是承担了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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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顺其自然

顺其自然

6
2024-02-18 13:29

老光棍就要憋死才行?有钱人养几房都没事,

蒲公英

蒲公英

3
2024-02-18 14:15

论现金重要性

天亮说晚安

天亮说晚安

2
2024-02-18 14:36

傻吧 不认识

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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