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男子因朋友拒不归还借款,住进与对方的抵押房。没想到,公安局对其拘留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2-19 11:23:49

河南三门峡,一男子因朋友拒不归还借款,住进与对方的抵押房。没想到,公安局对其拘留5日,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三门峡中院) 男子马某和张某两人是好哥们,平常经常在一起喝酒吃饭,感觉不是亲兄弟胜似亲兄弟! 一天张某请马某吃饭,吃饭期间告诉马某,他现在有一个新项目做成功后,能够挣很多钱,但是目前缺钱,希望马某能借他15万元。 马某工作比较稳定,多年来也存了一些钱,看在多年好兄弟的份上,同意借钱。可是,他要求必须打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签字。 可是约定时间到了以后,张某没有如约还钱。不仅如此马某从另一个朋友处得知前一段时间,张某两口子离婚了,所有财产都给了张某的老婆曹某。 马某比较害怕,于是和妻子一起找到了曹某,让其也在借条上签字。曹某经过纠结后同意并签字,而且约定张某在一周后还款,逾期自愿将现居住房屋作抵押。

当晚,双方并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该房屋系马某租赁给张某,在一周内张某、曹某将该房屋交给马某。 约定时间到期后,不仅张某未按约定偿还马某款项,而且也未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将房屋交马某。 1个月后,曹某再次向马某写保证书,保证在一个月内前偿还马某10万元。到期后,曹某再次未按约还款。 马某忍无可忍,将曹某抵押房屋门锁更换并入住该房。 曹某发现房屋门锁更换后报警。警方要求马某退出退出房屋无果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马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在法庭上,马某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马某认为,公安局处罚事实不清,涉案的房屋是张某曹某的,其二人因借款15万元自愿将房屋交给他居住,他住进该房屋是经该二人同意,因此不是强行住进,更不是非法侵入。 退一步讲即便房屋是曹某父亲的,曹某父亲自愿将房屋租给或免费交给该二人居住,该二人自愿将房屋交给他也不是非法侵入。

另外,公安局利用他从拘留所放出后急于取回手机之机,逼他缴纳罚款500元。因此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公安局辩称:涉案的房屋是曹某父亲出资购买交给其女儿居住的。马某以张某欠债为由更换锁芯住进该房屋。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书面告知马某,令其停止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马某拒不退出。

公安局查明事实后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对马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马某缴纳罚款500元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逼交的现象。

综上所述,我局对马某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公正公平,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因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违背拥有居住权的曹某的意愿强行进入曹某家中更换门锁后居住。 在公安机关责令其退出房屋后,马某仍拒不退出,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罚条件,公安局经调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履行了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执行等程序,公安局的办案程序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马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将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正确,维持原判。 马某与张某是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是马某没有保持冷静,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被处以拘留罚款,真是太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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