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的亲人,难怪老人会抑郁自杀!”上海,一男子的父亲因抑郁自杀身亡,男子悲伤过度,竟然忘了通知姑姑。结果双方在火葬场大打出手,男子一气之下,打断姑姑两根肋骨。
·案例·:上海法制报·
68岁的王娟因哥哥王某身患严重抑郁,不幸自杀身亡,但是其侄子小王却没有在哥哥去世后,第一时间通知自己。
为此王娟很是窝火,她不仅在电话里训斥了小王,在见到小王时,还一直的在数落小王不懂事,不知轻重。
小王在父亲自杀去世后,一直深深地陷入了自责中,悲伤过度的他,一时间竟然忘了通知姑姑,可没曾想因此,惹怒了姑姑。
直到他将父亲的遗体拉到火葬场之后,才通知了姑姑王娟,可身为长辈王娟对此事极度不满,她认为由于侄子的缘故,导致她连哥哥最后一面都没能见到。
来到火葬场之后,王娟怒气冲冲地质问小王:为什么不在哥哥去世后,第一时间通知自己时,小王实话实说:称是因为自己悲伤过度,忘记第一时间通知姑姑。
可面对姑姑的不依不饶和指责,小王也很生气很窝火,他认为父亲已经去世了,姑姑竟然还在这个关键时候挑理,实在太不应该。
其实之所以王娟会很生气,是因为她赶到火葬场的时候,看到哥哥的遗体,即将进入火化炉内进行火化,所以她才气不打一处来,揪住侄子的衣领问责。
而此时小王心里也很憋屈,他认为姑姑平时事多也就算了,在现在这种关键时刻,竟然还一直在挑理,于是双方就在火葬场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继而发生了推搡。
由于王娟已经年纪很大,面对侄子这样的壮小伙时明显不占上风,而且小王在情绪左右下,并没有拿王娟当长辈,而是在争执的过程中,拼尽全力殴打王娟,最终将王娟殴打至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
被打后,王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可她康复出院后,第一时间将侄子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小王赔偿自己医疗费和误工费,并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配合当地派出所、律师等人,分五次上门调解,作为姑姑的王娟,在多次调解后,认识到矛盾的起因,其实在于自己,最终同意和解,但依旧要求侄子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和医药费。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小王作为侄子,动手殴打姑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涉嫌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打人致轻伤以上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然王娟与小王是姑侄亲属关系,但是小王殴打王娟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殴打他人,此行为如果没有致王娟轻伤以上,则会根据治安处罚管理法进行相对的处罚,但小王打断了姑姑王娟两根肋骨,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小王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王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虽然姑姑在其父亲去世后调理确实不对,但是作为小辈不该动手打长辈,所以需要承担打人后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小王将姑姑打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王因自己的鲁莽行为,最终导致姑姑两根肋骨粉碎性骨折,最终造成王娟人身损害的,小王应当承担其,王娟被打后而造成的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