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凭啥替我签同意书,赔钱!”河南商丘,郭某被树砸中脑袋,急需手术,家中无人,村

净土侃体育 2024-05-17 10:36:29

“你凭啥替我签同意书,赔钱!”河南商丘,郭某被树砸中脑袋,急需手术,家中无人,村主任杜某民赶到医院,紧急情况下,在医院的各种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治疗结束后,郭某留下偏瘫残疾,他把村主任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

事发当天,郭某是和3个人合伙收木头,在伐树过程中被砸伤的。3个合伙人把他送到夏邑某医院后,联系了杜某民,杜某民看郭某家中没人,就自己赶到医院。到了医院,还是联系不上郭某家人,医院说郭某为重症颅脑外伤,伤情严重,需立即实施手术,延误治疗将导致生命出现危险,郭某就签了字。做完手术后,郭某又被转到商丘某医院进行了手术。

出院后,郭某先把两家医院告到法院。经过鉴定,商丘市某医院不存在过错,夏邑县某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夏邑县医院赔偿126931元。之后,郭某说村主任没经过他和家人同意就签字,把村主任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1、这真是恩将仇报啊!要不是村主任签字,医院要是坚持不给做手术,郭某还有没有打官司的机会?现在不但不感激,怎么还好意思起诉村主任呢?

2、不过,其实当时的情况下,并不是必须要让村主任的签字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当时的情况下,因为郭某本人不能表达意见,其近亲属也不在场,不能取得他们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不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就可能危及郭某的生命,法律规定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直接采取抢救措施了。没有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不算过错。

而且,根据最高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才是过错。

但是,从医院角度来说,不愿意承担这样没有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就采取医疗措施将来引发纠纷的风险,将责任推给村主任,而村主任面对这种情况没有推脱,毅然决定签字,这样的行为是十分高尚的。

这在法律上,这可以算是一种紧急救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就算这种签字行为给郭某造成损害,村主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法院也认为,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等情况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生效的判决书中已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在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夏邑县某医院已对郭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民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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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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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05-18 07:37

就是,你凭啥替人家签字。如果当时不签字,没做手术,死了就没后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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