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收取了房改预收款,应予以返并支付及利息】 【原告观点】2011年12月被告在回迁配房时收取了原告6000元房改预收款,当时收费人员说办房屋所有权证时使用,后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办证单位不承认这笔收款,又收取原告3850元房屋维修款。 于是原告到被告处询问,工作人员称领导已换届不知道当时收取原告预收款的具体政策,钱在哪里也不知道,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观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情况属实,现x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已通过决议,同意向原告返还该笔预交房改款,但需要时间拨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庭审意见】被告系x市x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且具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的主体资格。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收取预交房改款6000元的主张,被告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43元利息的主张,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失,原告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返还原告郭某某预交房改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43元。 【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收取了房改预收款,应予以返并支付及利息】
梁伯伯
2024-05-20 23: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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