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村民发现某水泥厂,在村里盖厂房,因其有严重污染,便与十几位村民一起阻止施

净土侃体育 2024-05-21 09:55:22

湖南,一村民发现某水泥厂,在村里盖厂房,因其有严重污染,便与十几位村民一起阻止施工,致使水泥厂停工,损失达25.8万,随后该村民被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竟要判刑3年以上,可接下来事情却出现反转! (来源:看神州)

小王是湖南省某村庄村民,他自小在这片土地上长大,对村子充满深厚的感情。每一寸土地都承载着他的童年回忆和家乡的温馨。

然而,最近小王发现村里的集体林地上竟然开始冒出了厂房的建筑影子。

经过一番打听,他得知这是一家拆迁过来的水泥厂计划在这里建设。

不过,令他震惊的是,水泥厂竟然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了林地。

深入调查后,小王发现这座水泥厂的建设不仅没有经过正规的审批程序,而且一旦投入运营,将对周边环境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尤其是对村里的地下水源造成的潜在威胁,这引起了小王的极大关注。

小王决定采取行动,他与村里几位同样关心家园的村民一拍即合,通过信访途径进行维权。

村民们纷纷加入,共同抵制水泥厂的建设。他们发起抗议,阻挠水泥厂的工程,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抗议之后,水泥厂的建设终于被迫停工。

然而,这并没有让小王等村民安心下来,因为他们也付出了不小的代价。水泥厂方面计算了一笔经济损失,金额高达25.8万元。

不久后,水泥厂方面采取了报复行动,向警方举报小王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民警迅速介入,小王被拘留,面临可能的刑罚,这对他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公安机关准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诉讼,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低刑期都是3年。

然而,在这个危急时刻,事情出现了反转。检察官对小王的案件进行了深入审查,最终认为小王并未构成违法犯罪,当场予以释放。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问题呢?

1、如何看待水泥厂未批先建,而且有严重污染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水泥厂占用集体林地属于村集体土地,没有得到批准先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排放污染物。

水泥厂开工前未经审批,那么很有可能并没有通过环境评估,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果水泥厂一旦开起来,极有可能会严重污染周边的水源。

2、检察官认为,小王的行为并没有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什么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里可以看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非常严厉,特别是“首要分子”。但检察官认为,虽然小王是事件的发起人,但不构成此罪,理由如下:

一、小王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小王并没有去参加村民们在水泥厂外的聚集活动,而是去参加了信访,况且村民们聚集的主要诉求,还是因为水泥厂没有在征地补偿上与村民达成一致。

检察官认为,水泥厂未批先建,环评还没有通过,在征地补偿上没有照顾村民的合理诉求,村民没以集体抗争的形式聚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没有什么不妥。

司法实践上,只对达到非法目的的聚集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类似于村民阻止污染企业停工,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的,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

二、小王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该罪的条件。

《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条件是“情节严重”,水泥厂还在建设时期,没有正常的经营行为,甚至连正常的营业资格的主体都没有,根本构不成“情节严重”。

检察官举例:如果说水泥厂已经开始生产,因为村民的聚集导致停工一个星期,造成损失较大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水泥厂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水泥厂未批先建,没有给予村民补偿,本身建厂行为就已经违法,法律保护的主体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保护的是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水泥厂已经违法,不是本罪中受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村民要求征地补偿才是合法诉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充分调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

检察官认为,各方面的证据证明小王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小王则被当场释放。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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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万顷沙

万顷沙

2
2024-05-21 19:13

谁能告诉我,水泥厂为什么会污染地下水?

家明小屋 回复 05-21 20:03
早期水泥厂四周方围一里灰蒙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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