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利用外科医生的便利,收受医疗器械公司给予的回扣】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文利用身为x市x区人民医院外一科医务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SJ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易某洪(另案处理)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68000元。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康某文主动到x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文已退缴其非法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68000元。 【被告意见】被告人康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证据】x市x区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康某文执业证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表、医师职责;x市x区人民医院外一科业务范围、采购医疗器械(骨科材料)情况; 院办公会研究讨论设备的意见;x省财政厅文件、x市x县人民医院与SJ公司骨科医疗耗材采购项目合同、2015-2017年x县人民医院采购上网高值医用耗材合同、x区人民医院采购医疗器械情况说明; x区人民医院2014至2017年支付SJ司货款估计、SJ司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对x区人民医院销售业务统计;SJ司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对账单;SJ司营业执照、送货单、一次性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申请表; x区人民医院对骨科手术耗材费用统计表;证人易某某、李某、苏某、梁某某、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康某文的供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康某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文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康某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文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康某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康某文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康某文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医疗刑事案例:利用外科医生的便利,收受医疗器械公司给予的回扣】 【基本案情
梁伯伯
2024-05-25 21: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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