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神经瘤手术致患者神经损伤,医方未尽注意义务告和知义务须担责】 【认定事实】2023年3月27日,被告对苏某某实施了右上臂神经瘤切除手术。原告住院4天,于2023年3月31日出院,要求其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23年4月1日,原告到某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桡神经损害。 2023年4月15日,原告到某县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849.18元。2023年12月3日,原告到某县某乡卫生院住院4天,进行康复治疗,个人支付医疗费480.18元。 【原告认为】2023年3月27日,原告因右上臂神经瘤入住某医院,术后出现右手腕背伸不能。转院至某省人民医院后确诊为右桡神经切断。经某省人民医院手术后依然没有恢复。现原告右手腕依然不能背伸。诉讼请求:被告赔偿225483.72元。 【被告某某医院认为】1、误工费计算有误;2、不应支付精神抚慰金;3、按75%的比例计算被告的损失比较合理。 【鉴定结果】1、原告苏某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右桡神经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被告在对原告实施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和明确告知义务,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3、原告支付鉴定费1386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故依法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病情因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比例为80%。 交通费应有真实有效的正规票据证明并于就医地、时间、人次相符合,且以满足基本通行为标准,原告请求的交通费中有包车和自驾车,对其费用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的过错仅为原告损害后果原因力的“主要原因”,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90%损害责任的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经济损失】原告损失共计242011.58元,根据责任承担比例,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93609.26元(242011.58×80%),下余48402.32元由原告自己承担。 【判决结果】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3609.26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行神经瘤手术致患者神经损伤,医方未尽注意义务告和知义务须担责】
梁伯伯
2024-05-27 22:00:17
0
阅读: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