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销售医疗器械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院长好处费】 【基本案情】为销售医疗器械,请x市x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某(已判刑)帮忙,并许诺在事后按一定比例送给王某某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郑某向x市x人民医院推销一笔电子胃肠镜业务后,送3万元。 2、2010年,被告人郑某向x市x人民医院推销医疗设备业务后,分批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和4万元。 3、2013年,被告人郑某向x市x人民医院推销一笔电子胃肠镜业务后,送给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 【证据】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买卖供销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销售医疗器械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x市x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医疗刑事案例:为销售医疗器械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院长好处费】 【基本案
梁伯伯
2024-06-03 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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