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了索要医院拖欠的药品款,先后22次给予院长好处费】   【基本

梁伯伯 2024-07-15 00:09:05

【医疗刑事案例:为了索要医院拖欠的药品款,先后22次给予院长好处费】   【基本案情】2007年,被告人徐某某经朋友介绍挂靠到x药业医药经贸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负责向x医学院x医院销售药品。x医学院x医院以支票形式将药品款转给x药业医药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扣除10%-13%的管理费后将其余款项转给徐某某。   2007年初,为了索要x医学院拖欠的药品款,被告人徐某某找到冯某请求其帮忙结算药品款,冯某托称医院资金紧张,徐某某便将事先准备的钱款给予冯某,随后其销售的药品顺利得到回款。   从2007初年至2013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22次给予x医学院x医院院长冯某(已判决)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0,000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到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后前往该院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向冯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证据】冯某、蔡相国的证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司登记及变更情况查询卡;   公司股东情况查询卡、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辅助明细账、冯某的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地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减轻处罚。   x市x区司法局同意被告人徐某某判处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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